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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心专利申请时机不对导致专利驳回、维权难

发布时间:2023年08月07日   发布人:精英集团   阅读数:715 次

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十二条: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其中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的的专利文件中。

本法所称现有技术,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

新颖性,是授予专利权的三大必备条件之一,然而在实践中,往往有些申请人却不了解这个要求,在专利申请之前自行公开了相关技术方案,从而导致相关专利申请因缺乏新颖性被驳回,或者在维权过程中受阻。


情景一:申请的发明专利被自己在提交发明专利之前发表的论文或者文章驳回

很多高校、研究机构、医院等科研工作者在进行科研工作时,除了注重发表学术论文、文章以外,也越来越重视专利保护了。但是往往有些人忽略了专利申请的时机,在文章发表后才开始处理专利申请事宜,最终专利申请因为被论文、文章提前公开了技术而驳回。

因此,当科研工作者有了新的研究成果时,应先申请专利,后发表论文、文章,这样既不影响专利新颖性,也不会影响论文、文章的发表。

 

情景二:企业新产品是先宣传、销售,还是先申请专利?

“我们公司的产品都是先发样品给经销商,或者开产品发布会、参展,哪款受欢迎,就拿哪个去申请专利的”;

“我们公司的产品都是哪个好卖就拿哪个去申请专利的”;

相信这些话不止一个公司说过,有些是企业没有这方面的意识,有些企业是内部管理不规范,产品部和法务部没有提前做好充分的沟通工作。

申请专利之前通过线上平台(包括微信朋友圈、微博、短视频、小红书等)展示、宣传、销售,或提供产品涉及图纸、样品给经销商等,都可能影响专利的新颖性。在专利权评价报告中,很可能被审查员检索到这些在先公开证据,影响专利新颖性。也可能在起诉侵权方时,被对方找到在先公开的证据,以现有技术抗辩,从而导致维权难,甚至专利被提无效等。

因此,企业切记,在专利申请前一定要做好技术方案的保密措施,避免在专利申请前技术方案被自己或他人提前公开,丧失新颖性,从而导致专利被驳回或者维权难。

常见的使用公开方式再汇总下供大家参考:

1、广告宣传、展示:微信朋友圈、微博、短视频、小红书、公众号、官网、贴吧、论坛等;

2、发表论文、文章;

3、线上平台销售;

4、提供产品设计图纸、样品给经销商;

5、会议交流、座谈会、展会等。